家庭照顧假要怎麼請?誰可以請?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規定,只要是受僱者(男女不限)且家中有成員需照顧,就可以申請家庭照顧假。條文指出:員工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7天,且併入事假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員」的定義不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等親屬,也包括依民法第1123條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如同居伴侶在內。例如,同性伴侶或未登記的配偶,只要長期同住同家,就可視為家屬。

申請時,勞工無需經雇主額外「同意」,只要情況符合規定即可請假。然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應於事前向雇主說明請假理由及天數(可口頭或書面),遇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換言之,最快方式是在出勤前主動告知主管,並清楚表明「為照顧家中某位家庭成員」而請假。公務人員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於上述相同情形可申請家庭照顧假7天(併入7天事假內),程序上也只需提出請假申請並附上相同證明(詳下節)。總之,只要您是正式雇員,因照顧家庭成員而需要請假,條件符合即有權請假;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或刁難(見下節)。

家庭照顧假需要什麼證明?

法律本身未明訂具體文件形式,但勞動部解釋指,只要「足以證明需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即可。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也明載: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常見的證明包括:疫苗接種單(如醫院掛號明細或疫苗收據)、醫師診斷書或病歷摘要(證明家屬住院或重病)、學校停課通知或警局報案單(重大事故發生證明)等。重要的是,證明文件不必過度嚴格,例如雇主若僅要求一般醫院診斷證明、收費單或病歷摘要即可,無須自費提供詳細病情。員工應主動準備能顯示「家庭成員確實需要照顧」的證明;但如果情況緊急、初步文件不齊,仍應先行請假,之後再補足證明。法令也規範,如果證明足以顯示照顧必要,雇主不得苛求更多。一般而言,建議先與主管說明狀況,同時主動備有醫院或診所開立的證明,若被要求即提出,以減少爭議。

公務員家庭照顧假要怎麼申請?跟勞工有什麼不同?

公務員的家庭照顧假規定與一般勞工相近。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公務人員的家庭成員如有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由本人親自照顧時,每年得請家庭照顧假7日,並併入事假計算。由於公務人員每年的事假也是7日,因此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以7日為限。符合家庭照顧假要件者,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因此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

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的主要差異在於薪資。勞工每年有14日事假,其中家庭照顧假以7日為限,請假期間不給工資;但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公務人員則在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7日的額度內照常支薪;若已請滿7日,即無剩餘的家庭照顧假額度。舉例而言,公務人員如已請3日事假,當年度最多只能再請4日家庭照顧假,這7日均照常支薪。若其後仍有請假需求,則須另依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休假或其他適用規定辦理。

比較項目 一般勞工 公務人員
家庭照顧假天數 每年7天,併入事假計算 每年7天,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天數上限 每年14天 每年7天
薪資給付 家庭照顧假不給工資,但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7日內不扣薪
請假審核 符合要件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處分 符合要件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機關不得拒絕、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適用法源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21條及《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請家庭照顧假會扣薪嗎?

一般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不給工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家庭照顧假的薪資依事假規定辦理,而《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因此,雇主得按請假日數或時數不發給相應工資;但不得將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作成其他不利處分。公務人員的規定則不同。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在每年7日內,原則上不扣薪;如已用完7日額度,即不能再以家庭照顧假名義請假。其後如仍有請假需求,應依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休假或其他適用規定辦理,其中超額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家庭照顧假要怎麼請比較不會被刁難?

為避免爭議,最好事先做好充分準備並依程序辦理:

  • 提前溝通、明確請假理由。 盡量在得知家人需照顧的第一時間,告知主管假期需求。按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的規定,應於事前親自向雇主說明請假原因與天數。如情況緊急,可先口頭報備,事後補寫書面申請。說明時語氣誠懇,可提及具體狀況(如「家人突發重病,需要陪伴住院」),讓主管理解其必要性。

  • 主動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提供醫師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接種記錄或事故證明等,證明「確實須親自照顧」。若主管事先要求,可附上簡易的證明(例如醫院收據、就診證明單等)。有時候被刁難是因為資訊不足或懷疑假條,主動遞交證明可以減少對立。

  • 引用法律依據,降低拒絕風險。 面對雇主質疑或阻擋家庭照顧假申請時,應對稱職、溫和但堅定地提醒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照顧假屬於法定權利,雇主不得拒絕、視為缺勤、懲處或影響考績。此外,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違反家庭照顧假規定的雇主,最重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您可這樣表達:「這事假是法律保障的,只要我有照顧需要並提出說明,公司依法無權拒絕或記過。」如對方仍質疑,也可提供資料說明:勞動部明確指出,必要時僅需提出「照顧事實」證明,雇主不得任意要求附加條件或證明文件。

  • 表達同理與彈性配合。 若情況允許,可提出部分調班、加班換假或事後補回等折衷方式,化解雇主疑慮。同時強調這是照顧責任非私人旅遊,可減少對方的不必要誤解。

  • 求助正式申訴管道。 若主管仍無理刁難,員工不妨向勞動部1955專線、勞動部「民意信箱」或地方勞工局申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及第21條,受僱者有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扣發全勤獎金,亦不得因請假而記過、解雇或其他不利處分。若雇主違反,主管機關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其名稱。申訴前可先保留請假紀錄、主管回覆、薪資明細及懲處通知等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家庭照顧假請超過7天怎麼辦?

家庭照顧假每年以7日為限,並併入14日事假計算。自115年1月1日起,勞工用完7日家庭照顧假後,如仍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需要,可以使用剩餘事假,並得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這部分仍屬不給工資的事假,但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如果事假也已用完,勞工可使用特別休假;如仍有長期照顧需求,則可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或其他彈性安排。若是為了照顧未滿3歲子女,並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相關要件,也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的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以7日為限。額度用完後如仍須請假,原則上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再由機關依請假事由的急迫性、必要性等因素,決定是否核給超過規定日數的事假;超額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家庭照顧假新制

自115年1月1日起,家庭照顧假可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以每日正常工作8小時計算,全年7日相當於56小時;勞工選擇以小時計算後,原則上不得再變更請假單位。家庭照顧假用完後,勞工如仍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也可就剩餘事假按小時請假。兩者均不給工資,但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常見問答(FAQ)

Q:家庭照顧假扣薪嗎? A:一般勞工的家庭照顧假依事假規定不給工資,但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作成其他不利處分。公務人員的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在7日內,原則上不扣薪。

Q:請假需要哪些證明文件? A:只要能證明「確實須親自照顧家人」即可。常見如醫師診斷書、住院證明、疫苗接種單、學校停課通知等。法規未限制格式,只要相關即可。建議先行準備基本證明,並在申請時一併提出,以免被要求補件。

Q:家庭照顧假申請流程? A:按照規定,員工提前告知雇主請假原因及天數。可先行填寫請假單或發送正式申請,標明「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申請。若真遇緊急狀況,可先口頭請假再補件,但事後應補齊證明。與主管保持良好溝通,說明照顧必要性即可。

Q:家庭照顧假請超過7天怎麼辦? A:勞工可使用14日事假中的剩餘日數,繼續以照顧家庭成員為由請假,並得選擇按小時計算。這部分仍不給工資,但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事假用完後,則可使用特別休假,或與雇主協商其他安排。

Q:家庭照顧假與特休假差在哪裡? A:家庭照顧假限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由勞工親自照顧的情形,且不給工資;特別休假則不限定用途,休假期間工資照給,並原則上由勞工排定。兩者屬於不同假別,不會相互扣抵。

Q:誰可以請家庭照顧假? A:受僱者的家庭成員如有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並須由本人親自照顧,即可依法申請。法規並未明確列舉「家庭成員」的範圍,應依實際家庭關係及照顧情形個別判斷,不以性別、職位或配偶是否就業為限制。

Q:公司不同意我要怎麼辦? A:雇主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家庭照顧假,或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作成其他不利處分,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1955專線或勞動部民意信箱申訴。申訴前應保存請假紀錄、主管回覆、薪資明細及懲處通知等資料。

陳秀嬋 律師

陳秀嬋 律師

畢業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及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碩士期間專注研究美國著作權法與科技法制議題。執業期間曾處理多起民、刑事與家事案件,包含損害賠償、契約紛爭、離婚訴訟及刑事辯護等,擅長書狀撰寫與法律分析。除實務經驗外,亦持續關注智慧財產權與科技法領域之發展,期能結合理論與實務,提供客戶兼具專業與人性關懷的法律服務。

學歷

  • 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法律組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經歷

  • 育誠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
  • 育誠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專長

  • 民事、刑事、少年事件、家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