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一直請假怎麼辦?一到職就病假可以資遣嗎?勞基法律師推薦HR必看
剛入職的員工,卻三天兩頭以身體不適為由請假,這種情況在職場並不罕見。對於人資與主管來說,困擾也隨之而來……一方面擔心影響團隊運作、影響士氣,另一方面又害怕處理不當觸犯《勞基法》衍生更多問題。到底新進員工頻繁請假,公司能不能拒絕?甚至直接資遣?還是必須無條件接受?
「請假」絕對是員工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但不代表員工可以過度濫用。HR與主管要做的,就是必須在「保障員工健康」與「維護公司運營」之間找到平衡點。這時候,熟悉《勞工請假規則》、《勞基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規範,就成為避免勞資糾紛的關鍵。
本篇文章將結合勞基法律師實務經驗來解析員工請假的基本流程、病假天數與證明文件要求、試用期頻繁請假以及病假超過30天或裝病請假的處理方式。希望能幫助HR與企業主在面對「新進員工一直請假」的情況時不再手足無措,而是能合法、合理地做出最好的處置!
員工請假流程愛注意!2025勞基法請假規則全解析
員工的請假權利受到《勞工請假規則》 保障,不論是病假、事假、婚/喪假還是公假,都有明確規範。對企業而言,熟悉請假流程不僅能避免誤用規則,也能降低勞資爭議發生的機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規定,勞工在請假時應「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雇主說明請假理由與天數;若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雇主則有權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就診收據,作為請假的依據。至於用LINE請假可不可以?其實,只要員工使用通訊軟體與主管請假且得到獲准,以及事後依照公司規定完成請假程序,就是OK的喔!
需要注意的是,雇主雖然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請假證明,但不得藉故刁難或要求員工改動請假假別。例如:不能要求「當日就要親自送到公司」、也不能強迫員工「先用掉特休再請病假」,否則這些做法都可能被認定違反勞基法,衍生更多問題。
為了讓各位老闆、主管以及HR人資們快速掌握重點,85885法律團隊特別整理2025年最新的假別規範,讓您們面對員工請假問題能夠更快速的反應與作業!
| 假別 | 天數限制 | 薪資給付 | 是否影響全勤 | 是否需證明文件 | 法源依據 |
|---|---|---|---|---|---|
| 事假 | 1 年內 ≤ 14 日 | 無薪 | 依公司規定 | 可要求 |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 普通傷病假 | 未住院:1年 ≤ 30日;住院:2年≤ 1年(加上未住院天數不得超過1年) | 半薪(30日內) | 可能影響全勤 | 可要求 | 《勞工請假規則》第4、10條 |
| 公傷病假 | 治療休養期間(無上限) | 全薪 | 不扣全勤 | 需要公傷相關證明 | 《勞工請假規則》第6、9條 |
| 婚假 | 8 日 | 全薪 | 不扣全勤 | 婚姻登記證明 | 《勞工請假規則》第2、9條 |
| 喪假 | 3~8日,依親等不同 | 全薪 | 不扣全勤 | 死亡證明、訃聞 | 《勞工請假規則》第3、9條 |
| 生理假 | 每月1日;全年 ≤ 12 日 | 半薪 | 不得不利處分 | 不得強制要求證明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
| 產假 | 8 週 | 年資滿6個月全薪;未滿半年半薪 | 不扣全勤 | 醫師證明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 流產假 | 視懷孕週數給5~28日不等 | 視週數給薪或不給薪 | 不扣全勤 | 醫師證明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
| 產檢假(孕婦) | 7日,可分次或以小時計 | 全薪 | 不扣全勤 | 醫師證明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
| 陪產及陪產檢假(孕婦配偶) | 7 日 | 全薪 | 不得扣全勤 | 相關證明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 |
| 家庭照顧假 | 7日(併入事假總額14日內) | 無薪 | 不得扣全勤 | 相關佐證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
| 公假 | 依實際需要 | 全薪 | 不得扣全勤 | 法定事由文件 |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 |
| 特別休假(特休) | 年資0.5-1年給三日;1-2年七日;2-3年十日;3-5年十四日;5-10年十五日,十年以上每年增加一日,最高至三十日 | 全薪 | 不影響全勤 | 不需要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人資HR必看!員工請假常見問題詳解
剛報到就三天兩頭請假,班表被打亂、同事們開始抱怨,主管急著找人補位,人資更擔心處理不好會變成勞資糾紛……這就是多數企業面對「新進員工一直請假」時的真實處境。請假是勞工的權益沒錯;但如果未依程序請假、或出現疑似裝病的情形,雇主也有維護營運秩序與公平的必要。關鍵不在「能不能馬上資遣」,而在於公司是否擁有完善制度、理解相關法規且善於溝通,並將其運用得淋漓盡致!
員工試用期、剛到職就一直請假怎麼辦?
勞工一旦入職,不論是否在試用期,所有請假權益都與正式員工相同,公司不能因為「還沒轉正」就任意拒絕請假,或是直接用「不適任」把人請走。
那HR到底能做什麼?建議完善「請假流程」並「追蹤狀況」。員工請假時,確實要求其依規定事前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與天數;若為突發疾病或身體不適,也可以先用電話或訊息通知,再補交醫療收據或診斷證明。
除此之外,也可以安排「關懷面談」,讓員工明白公司關心他的健康狀況,同時也說清楚請假對工作進度造成的影響。若醫師建議可以做短期調整,例如改為部分工時或調整職務內容,公司可以在能力範圍內配合、留下紀錄並定期追蹤。這樣一來,未來若真的要評估該員工適任與否時,也會更有依據。
如果經過一段合理的觀察與協助後,員工仍然無法勝任工作,這時候才能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 依法終止契約。若是員工未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拒不補件,連續無故曠工三日或一月內六日,才可能依《勞基法》第12條 走不經預告的解僱。
公司可以不給員工請假嗎?臨時請病假可以拒絕嗎?
部分主管心裡或許都有這個疑問:「員工臨時說要請病假,我可以拒絕嗎?」答案是:原則上不行。因為病假是法律明確保障的假別,只要員工按照規定告知「請假理由與天數」,公司就應該給假。
不過,這並不代表員工可以「想請就請」。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中規定,勞工應該事前「親自」口頭或書面請假;遇到急病或緊急狀況,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辦。所以,員工臨時請病假,公司可以要求事後補上醫師診斷證明、就醫收據等合法文件。換句話說,公司雖無法拒絕員工臨時請病假,但可以用制度化的方式,確保員工依循公司規定請假流程,並留下完整的程序與紀錄。
員工請病假超過30天可以資遣嗎?
很多HR會把「請病假超過30天」和「可以資遣」劃上等號,但其實30天只是普通傷病假的年度上限與半薪給付標準,並不是代表已達到可解僱的門檻。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5條 ,勞工若未住院,一年內的普通傷病假不得超過30日;若有住院,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請超過30天病假之後,員工還是可以改請事假、特休,甚至申請留職停薪(最長1年)。也就是說,超過天數≠公司能直接解僱。
那麼,怎樣才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呢?如果員工經過請假期間治療過後,在公司提供合理協助的情況之下,仍然因健康因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才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辦理資遣。除了整理並留存其醫師診斷書、出勤紀錄、面談紀錄資料外,須提前依《勞基法》第16條、第17條 規定向該名員工預告資遣以及計算資遣費用。
員工裝病請假可以算曠職嗎?員工行為蒐證與調查
最怕遇到的是有人打著病假的名義,卻不休息養病,反而精力充沛地跑去做其他事情。比如說,表面上請假理由是「流感需要休養2天」,但實際上卻在機場打卡準備出國;又或者宣稱身體不適,卻在社群上大方分享聚會照片。這些狀況若沒有妥善處理,不僅可能打擊團隊士氣,更會讓認真守規矩的員工覺得不太公平。
在法律上,裝病請假這件事如果被證實,就是無正當理由的缺勤,等同曠職。(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勞上字第 99 號民事判決 )
根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只要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六日以上,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合法解僱,並且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但重點來了!公司必須有證據,而且這些證據必須「合法」取得。常見可採用的證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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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紀錄與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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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Email 等請假通知及公司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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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診斷證明或就診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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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公開資訊(如員工自己發佈的動態)
至於更隱密的調查,例如懷疑員工裝病出國玩或長期在外兼差,企業可以考慮委託合法登記的徵信公司協助蒐集員工出入境紀錄、行蹤調查等資料,確保證據在後續爭議或訴訟時能被法院採信。注意,委託徵信蒐證也必須合乎法律規範,不能涉及竊聽、偷拍醫療資料等違法行為,否則即使抓到員工裝病,公司也可能因蒐證不當遭到究責。
總結來說,當遇到員工疑似裝病請假的狀況,HR的處理步驟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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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求補件→除關心狀況之外,請員工提交醫師證明或就醫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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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是否合理→觀察請假時間、病況與其行為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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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蒐證→必要時委由專業徵信社進行調查,確保證據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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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理→統整證據資料,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裝病曠職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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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志者,自有千方百計;無志者,只有千難萬險。」——星雲大師
公司若抱著制度化管理的真心誠意,就能找到合法、合情又合乎效率的方式來處理員工請假問題;反之,如果只是急著想找理由來刁難、解僱員工,忽視正規程序與證據,不僅可能違反相關法律,更可能讓企業信譽受到損害。
病假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照顧真正需要休養的勞工;而勞基法同時也提供雇主正當管理的規範,避免濫用假別成為漏洞。善用法律、建立透明的制度、尊重勞工隱私,再搭配必要時的合法蒐證調查,才是真正的企業永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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