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架犯了什麼法?刑法、社維怎麼判?律師親揭「聚眾鬥毆罪」構成要件

「善為士者不武,善戰者不怒,善勝敵者不與。」——老子《道德經》

老子在兩千多年前就提醒世人,真正有能力的人,不逞勇鬥狠;善於作戰的人,不會被怒火操控;能打敗對手的人,不需要與之硬碰硬。可惜,在現實生活中,衝動、面子、義氣,往往讓人反其道而行。因為一句挑釁、一個眼神,甚至為了幫朋友「撐場面」,就衝進混亂的群架之中。許多人以為自己「只是幫朋友站台」或「看熱鬧而已沒有動手」就不會有事,但若從法律觀點切入,事情壓根沒有這麼簡單!

現行《刑法》第149條、第150條 在2020年修法後更明確了對「聚眾鬥毆」的定義與責任規範。不管是發起、參與打鬥、在旁助勢,甚至只是到場「讚聲、叫囂」,都有可能被檢方認定為共犯、背上刑責。

遭到起訴時,你有沒有參與打鬥?有沒有在現場助勢或號召他人?你的行動是否增加了衝突的危險性?這些細節都可能影響你的罪責輕重。如果你擔心自己因一時衝動、看熱鬧而被牽連,本篇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認識「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刑責、共犯認定標準,以及在最壞情況下,你該如何透過法律來保護自身權益、爭取最佳判決結果。

打群架犯法嗎?幾個人算聚眾?聚眾鬥毆是不是公訴罪?

《刑法》第149條、第150條 中,將「聚眾」和「鬥毆」區分為不同情況來處理,並且會根據你的角色與行為,決定刑責的輕重。

簡單來說,只要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自由出入的地方(例如街道上、夜市、公園等),有三人以上聚集起來,意圖或實際使用暴力、威脅,就可能算是聚眾鬥毆。要是你在場助勢、警察勸阻時仍不肯解散、甚至你就是主謀或有出手打人,刑度也不同程度的加重。且聚眾鬥毆罪屬於公訴罪,不論你以何種身分(是否為主謀)或狀態(只有在旁讚聲、出手攻擊等)捲入群架現場,即使事後與對方和解,仍可能遭到檢察官起訴究責。

聚眾鬥毆罪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構成要件

有很多人以為「沒有打到對方」就不會犯法,其實不然!《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在這方面的適用範圍主要差別就在於是否造成傷害,以及處罰的方式與嚴重程度:

項目 聚眾鬥毆罪(刑法第149、150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
適用地點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地方(市場、公園、KTV、街道等) 不限地點,依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危險與影響的程度而論
人數門檻 三人以上 不限定人數
行為內容 實際施強暴、脅迫,或在場助勢、首謀、號召及動手攻擊者 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是否需造成傷害 不必造成傷害即可成立(但若造成傷害,可能另成立傷害罪等相關罪責) 無須造成傷害,單純互相動手也會被罰
處罰方式 刑事處罰,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屬於行政罰,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案件性質 公訴罪(檢察官可逕行起訴) 行政案件(由警察機關移送裁罰)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 但書,同一行為如果已經受到刑事法律追訴並且經有罪判決確定,就不能再因同一行為依社維法裁罰。也就是說,當一場群架已被法院認定構成聚眾鬥毆罪並判刑確定,就不能再用社維法第87條再次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事實不同(例如刑法部分僅認定傷害行為,行政部分針對未造成傷害的行為),仍可能各自適用。

青少年、未成年打群架怎麼辦,父母要負責嗎?

打群架的如果是青少年或未成年人,雖然法律上有年齡區分與刑度調整,但不代表「沒事」。少年本身依然可能遭到究責,父母也可能因監督疏失而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刑法》第18條《少年事件處理法》 規定:

  • 未滿12歲:不負刑事責任,也不屬於少年保護事件的範圍,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社政系統介入輔導。

  • 12歲以上未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但若觸犯刑罰法律,會由少年法院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例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安置或感化教育等。

  • 14歲以上未滿18歲:刑事責任得減輕,但仍可能被移送檢察官偵辦,或由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

也就是說,年滿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若參與群架,原則上會調查該少年之品格、家庭狀況、生活環境、教育程度等,再由少年法院裁定適當的保護處分,例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可命令勞動服務)、感化教育(送至少年矯正學校)等。而父母雖不會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 ,若少年觸法與父母教養疏忽有關,法院可命父母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又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87條 父母也將依法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聚眾鬥毆有機會不起訴嗎?沒有動手的旁觀者也算共犯嗎?

很多人誤以為「沒打人」就與自己無關,但在聚眾鬥毆案件中,法律並不會只是單單懲罰實際動手的人。《刑法》第149條與第150條 中明確列出「在場助勢」也是犯罪行為之一,只要你的行為在現場助長了鬥毆氣氛、增加了衝突危險性,就可能被認定有刑事責任。

至於能不能不起訴,這就要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能否認定你沒有共同犯意,且行為不足以構成「助勢」或「參與鬥毆」。若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你只是路過或單純觀戰、沒有任何言語或行動助長衝突,才有機會獲不起訴處分。

打群架時的號召、指揮、讚聲、圍觀責任全解析

在聚眾鬥毆案件中,行為人角色可分為首謀、下手實施者與在場助勢者,後者雖然沒有直接攻擊他人,但行為若足以鼓舞鬥毆氣勢或增加對方壓力,也大機率會被視為助勢。常見情形包括:

號召: 主動烙人到場、打電話或透過社群呼朋引伴前來助陣。

指揮: 在現場指示誰去攻擊、誰去包圍,雖未動手但實際影響鬥毆進行。

攻擊: 在現場有動手攻擊行為、甚至使用危險物品作為凶器。

讚聲: 大聲叫囂、鼓動情緒,例如喊:「打他、揍他」、「不要放過他」。

圍觀助威: 雖然未出言指揮,但持續在衝突周邊圍堵、拍手叫好,使被攻擊方更難脫身。

法院在認定時,會看你的行為是否與鬥毆有直接關聯,並判斷是否有「共同犯意」。若只是短暫停留、試圖勸架或避開現場,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助勢,但仍可能需要提供相應證據來自清。

有人因鬥毆重傷死亡,但不是我打的,這樣會影響到我嗎?

根據《刑法》第283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代表即便你沒有直接動手,但只要你當時在場助勢,且鬥毆結果有人因此重傷或死亡,你仍可能會需要因事負擔刑事責任。

實務上,檢方與法院會著重於審查:

  1. 是否為共犯:依《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與第30條 (幫助犯),會看你有沒有共同犯意與參與行為(助勢行為)。

  2. 因果關係:法院需要認定鬥毆與重傷/死亡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及與你在現場的助勢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連結。

  3. 預見可能性:這是刑法因果關係與過失責任的常用判斷標準,如果你的行為本來就可能導致傷亡,且你應該要知道這種風險的存在,你就可能被認為要為此結果負責。

誤入衝突與鬥毆,該如何自保?聚眾鬥毆判決案例分析與法律建議

在聚眾鬥毆案件中,即使你沒有動手,也可能因「在場助勢」而被追究刑責。若一時之間誤入衝突現場,請謹記以下四點,盡可能降低被誤判為共犯的可能:

  1. 立即遠離現場:盡快離開衝突範圍,避免被認定參與或助勢。

  2. 不攜帶危險物品:任何可能被視為兇器的物品都不要攜帶或使用。

  3. 避免策劃、號召或指揮:不要發起、召集或在現場指示他人行動。

  4. 被警方詢問時先等律師:行使緘默權,並在律師到場後再陳述事實。

在場助勢與出手攻擊,刑責明顯不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事件起因於幫派成員間的衝突,導致在超商外發生群體暴力行為。法院考量被告們的坦承犯行、部分被告獲得諒解以及其犯罪動機,依據《刑法》第150條規定,對涉嫌「在場助勢」的被告處以拘役30日,而對「出手攻擊」的被告則處以3個月有期徒刑。

偶發行車糾紛,無共同犯意而不構成聚眾鬥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

七名被告因行車糾紛引發群體鬥毆,被檢察官以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起訴。被告們雖坦承動手施暴,但法院最終判決所有被告均為無罪。理由是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在聚集之初,就有共同的「妨害秩序」主觀犯罪意圖,而是偶發性的行車糾紛所導致的衝突,不構成妨害秩序聚眾鬥毆之罪。

在聚眾鬥毆案件中,檢方的起訴與法院的判決,往往取決於能否證明你具備「共同犯意」及「助勢行為」。若想要避免被起訴,必須在偵查初期就釐清事實,並提出足以排除嫌疑的證據;若已遭起訴,專業律師能檢視檢方舉證是否充分、蒐集反證,爭取無罪判決;而對於確有參與但情節輕微者,則可透過與被害者和解、主動表達悔意與賠償等方式,向法院爭取減刑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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