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不和解一定會被關嗎?初犯刑責與法院量刑一次看懂
推擠、拉扯或碰撞,都可能導致他人跌倒受傷。即使原本沒有傷害對方的意思,也可能因一時疏忽而涉及「過失傷害罪」;如果是故意使對方受傷,則可能構成「傷害罪」。
遇到傷害案件時,不宜因為自認不是故意或傷勢不嚴重,就對司法程序置之不理。雙方是否達成和解,可能影響對方是否撤回告訴,也可能成為檢察官或法院處理案件時的重要考量!
本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傷害罪中有關不起訴、緩起訴、緩刑及和解的各種情況,並針對一般民眾常見的疑問進行解答。惟實際案件仍須依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事發經過、傷勢程度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如遇類似爭議,建議備妥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傷害罪和解不成怎麼辦?會有前科紀錄嗎?
在進一步說明之前,先帶大家快速了解什麼是「前科」。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 ,則將緩起訴、職權不起訴,以及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的紀錄,都列為「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另外,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只是供民眾查詢依法公開的裁判書,不等於可以調閱某人的完整犯罪前科資料;公開裁判書也可能遮蔽姓名,且不會呈現所有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完整執行情形。
至於俗稱「良民證」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記載範圍較窄,因此有犯罪前科資料,不代表良民證上一定會有紀錄。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未經撤銷的緩刑,以及拘役、罰金或免刑判決等紀錄,原則上不予記載。因此,「有前科」與「良民證上有紀錄」並不完全相同。
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自行提出告訴,案件才會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因此,如果您與對方難以達成和解,而對方堅持提告,就有可能留下前科紀錄(良民證上的紀錄)。
傷害罪的成立,除須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損外,行為人主觀上亦須具有傷害故意;若非故意造成他人受傷,則應進一步判斷是否因違反注意義務而成立過失傷害罪。無論涉及何種情形,若確實造成他人受傷,仍應妥善面對後續程序,並視個案情況與對方協商和解,以降低爭議持續擴大的可能。
傷害罪談和解要注意哪些事?
由於和解書具有法律效力,簽署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慎重考慮。尤其是傷害罪等告訴乃論案件,只要雙方達成和解,且被害人選擇撤告,地檢署或法院就會直接結案。未來若被害人想再針對同一件事提起告訴,依法是不可以的喔!
以下將為您說明,談和解要注意哪些事情~
| 注意事項 | 說明 |
|---|---|
| 核對雙方身分 | 和解書中應記載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等資訊,並由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確認。 |
| 明確記載和解範圍 | 應載明事發經過、賠償項目,以及是否撤回刑事告訴、拋棄民事請求等事項。 |
| 約定賠償及履行方式 | 應明確記載賠償金額、付款方式及期限;如採分期付款,也應載明各期金額與日期。 |
| 限定請求權拋棄範圍 | 建議約定對方履行全部和解條件後,雙方就本次事件所生的其餘民事請求權均予拋棄,避免影響其他無關權利。 |
| 約定撤告及違約處理 | 應約定撤回告訴的時間;如有遲延付款或未履行和解條件,也應載明相應的處理方式。 |
其中「撤回告訴」最好約定在賠償款全部付清後辦理,否則告訴人一旦撤回即不得再行告訴;但若採分期付款,也可依雙方協商安排,只是應另外設計違約保障。
傷害罪不和解會被關嗎?
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案件將繼續依刑事程序處理,但不代表被告一定會遭判刑或入監服刑。法院仍會依犯罪動機、行為方式、被害人傷勢、被告犯後態度及其他具體情節,綜合判斷犯罪是否成立及應處刑度。
普通傷害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最終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原則上得依判決所定的折算標準聲請易科罰金,不一定需要入監服刑。
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584 號刑事判決 ,被告腳踹告訴人騎乘的腳踏車,導致告訴人倒地受傷。法院考量告訴人傷勢、被告坦承犯行及犯後態度等情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得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
普通傷害罪通常會被判多久?初犯可爭取緩刑嗎?
普通傷害罪的規定在《刑法》第27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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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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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指的是普通傷害罪,而第二項指的是「傷害致重傷或致死罪」,刑度明顯較重。
在實務上,普通傷害罪的量刑會依犯罪動機、行為方式、被害人傷勢、被告犯後態度及前科紀錄等因素綜合判斷。由於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雙方和解後,如被害人依法撤回告訴,案件通常會以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終結。若被害人未撤回告訴,法院仍可能將和解及賠償情形納入量刑,並依個案情節判斷是否宣告緩刑或諭知易科罰金。
| 緣刑相關法規 | 內容 |
|---|---|
| 定義 | 指「暫緩刑罰」,最短為2年、最長為5年。具體緩刑時間依案件情節而定。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74條 |
| 緩刑條件 | 1.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2.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3.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緩刑執行事項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1. 向被害人道歉。2. 立悔過書。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4.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5.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 撤銷情形 |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1.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2.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如何爭取不起訴或減刑處分?傷害罪實務判決分析
不起訴
什麼是不起訴?就是檢察官在偵查刑事案件時,若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便會做出不起訴處分,代表案件不會進入訴訟程序。以傷害罪為例,因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想爭取不起訴,必須讓被害人主動向檢察官撤告,且必須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完成。因此,與對方達成和解,就是當事人爭取不起訴最有效的途徑。
減刑
可以減刑的情況非常多,所適用的法規也各不相同。原則上,以下幾種情況較有機會爭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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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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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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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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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再帶大家看以下兩則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在犯罪尚未被警方發覺前,主動打電話向警方坦承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要件,依法應減輕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緝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核本案被告行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屬過當防衛,可依刑法第23條後段減輕其刑。
由於不同犯罪類型各有專屬的減刑規定,例如毒品案件須供出來源並協助檢警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傷害罪則可能適用另一條減刑規定,即《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說,若您是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不得已出手傷害他人,便有很高的機會能爭取減刑。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any negotiation, almost, is making sure that you strip it of the emotion and deal with the facts."「幾乎在任何談判中,最困難的事情,都是排除情緒影響,回歸事實本身。」──Howard Baker霍華德.貝克。
傷害案件涉及的情節及法律責任各不相同,和解雖是解決爭議的重要方式,但仍應依個案情況審慎評估。協商過程中,應確認賠償範圍、付款方式、撤回告訴及民事請求權處理等事項,並將雙方約定明確記載於和解書中,以避免後續再生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