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LINE、翻拍蒐證會犯法嗎?妨害秘密罪的認定與案例說明
「一名妻子因懷疑丈夫變心,趁丈夫去洗澡時偷偷打開他的LINE及其他社群平台,想了解丈夫私下都跟哪些人聯繫,甚至還將聊天內容偷偷拍下來。」許多人以為自己並未拍攝私密影像,只是拍下社群軟體的內容而已,這樣應該不會違法吧?其實,隨著網路科技日益普及,像LINE、IG、FB、Dcard等社群平台上的訊息都屬於個人隱私,當然也不能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偷拍、散布。
無論是偷看他人的LINE,還是截圖、翻拍留存,都可能侵害隱私權,甚至觸犯刑事法規。本文將以「偷看他人手機」為主題,延伸探討相關法律爭議。若您想進一步了解法院案例或有其他法律需求,歡迎致電【85885法律網】,由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協助。
我們是家人,想看一下對方的手機也不行嗎?
最具爭議的情況,多發生在「父母與子女」之間。許多父母常以「我是為你好」為由,偷看未成年子女的手機或訊息,想掌握他們的校園交友情況。但其實,不論子女是否成年,都享有憲法所保障的隱私權。
由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教養與保護的義務,若是出於「保護子女」的正當目的,並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查看,通常屬於可被接受的行為。但前提是不得逾越合理界線,更不能濫用親權。若擔心引發爭議,建議父母最好先徵得子女同意再行動。
那麼,當子女成年後,父母是否還能用同樣的理由去偷看子女的私人物品或手機呢?當然是不行了。當子女年滿18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父母就不再有保護教養義務,自然不能再隨意翻看子女的手機或私人物品。倘若堅持這麼做,是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5-1條 的「妨害秘密罪」。
即使是夫妻之間,也應尊重彼此的私人空間與隱私權,不能隨意偷看對方的手機訊息或侵犯隱私。
偷看他人LINE訊息,可能觸犯哪些法規?
「偷看他人LINE訊息」此類侵害隱私的行為,原則上會涉及《刑法》第315-1條 的妨害秘密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有翻拍聊天內容並傳給他人,更可能觸犯《個資法》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若對方使用你的帳密登入LINE或其他社群平台,還會涉及《刑法》第358條 的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請民眾務必注意,即使是家人、情侶或夫妻等親密關係,也應相互尊重隱私,切勿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查看、拍攝、截圖或分享他人訊息,以免觸法並承擔法律責任。
妨害秘密篇章
| 罪名 | 無故窺視竊聽罪 | 無故竊錄罪 | 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
|---|---|---|---|
| 法源 | 《刑法》第315-1條第1項 | 《刑法》第315-1條第2項 | 《刑法》第318-1條 |
| 法規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
| 刑責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舉例 | 未經同意,偷看他人手機的LINE訊息。 | 翻拍對方的LINE聊天紀錄。 | 將對方手機LINE中的私密訊息,洩露給其他人。 |
妨害秘密罪是最具爭議的條文之一,許多人會疑惑,我只是為了保障自己的配偶權才偷看對方的手機,看他有沒有出軌,為什麼這樣也會違法?根據法規,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或竊錄」以及「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或活動」,其中關鍵在於「無故」與「非公開」。
多數法院判決指出,配偶不能以「懷疑外遇」為理由,隨意竊錄對方的非公開生活。即便是為了蒐證或保障自身權益,民眾仍應尊重他人的隱私權,避免觸法。
妨害電腦使用篇章
| 罪名 | 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
|---|---|---|
| 法源 | 《刑法》第358條 | 《刑法》第359條 |
| 法規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 刑責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 舉例 | 輸入對方的LINE帳密,無故偷看裡面的隱私訊息。 | 趁對方熟睡時,將聊天內容截圖下來並傳到自己手機。 |
許多民眾會將LINE中的訊息拍照或截圖,並存到自己的手機。但請注意,這類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58條及第359條的相關規定。在採取行動之前,建議先諮詢專家意見,以免觸法。
若有外遇蒐證需求,該怎麼做才不會違法?
既然偷看他人手機或翻拍私密訊息都有可能觸法,那麼對於有「外遇蒐證」或其他蒐證需求的民眾來說,他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難道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嗎?其實,法院當然也有考量過這一點。
特別是在婚姻背叛、外遇出軌一事中,大部分的偷情行為都會為了防止被發現而做得特別隱密,例如傳完訊息就刪除、使用備用機或是將聊天內容設為隱藏。因此,對於有蒐證需求的伴侶而言,他們能夠做的蒐證行為其實相當有限。
雖然憲法保障所有人的隱私權,禁止任何人隨意窺探他人隱私,但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之間仍有忠誠義務需要遵守。在現今的民事法庭,許多法官會衡量蒐證行為對隱私權的侵害程度,若侵害程度較輕,相關證據通常會被採納。
更直接一點的說法就是,如果在這起案件中,「偷看或翻拍」屬於必要、合理的蒐證行為,且當事人沒有過度侵害對方隱私,通常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這在法律上有一個專有名詞為「不貞蒐證權」。
至於超過合理範圍的蒐證行為,包括私下安裝GPS追蹤器進行全天候監控,或將對方的私密訊息公開在網路上,這些行為可能會被法官認定為過度侵害,進而影響證據的採用。
不貞蒐證權的實務案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指出,上訴人主張其配偶乙○○與甲○○有婚外情,並生下私生子,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因此希望提高原審判決所認定的精神賠償金。上訴人提出LINE對話內容及音檔作為證據;乙○○則主張,這些證據是上訴人私下查看手機取得,侵害其個人隱私權。
法院對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符合比例原則,則應採用。
法院考量,侵害他人婚姻權益的不法行為,通常以隱密方式進行,且因隱私權受保護,導致被害人舉證極為困難。基於此前提,當不法行為人的隱私權與被害人的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並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儘管這些證據未經乙○○同意,但法院審酌其取得方式不涉及強暴、脅迫,且未逾越必要程度,因此可以採用。
當蒐證權與隱私權相牴觸,受害者如何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其實,民眾可以先問問自己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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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是否有更安全、更適當的蒐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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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蒐證過程中,是否衡量過手法是否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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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用於法律訴訟,這些證據是否會被用於其他用途?
事實上,法官能理解受害者蒐證的不易。如果每一步行動都必須謹慎顧慮加害者的人權,那受害者的權益又該由誰來保障?因此,隱私權絕非無敵星星。通常,只要受害者在蒐證過程中符合下列事項,便不會出現太大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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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逾越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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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照片或影像用於非正當目的(如網路公審或勒索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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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行為在案件中屬於必要的蒐證手段
儘管如此,對方仍可能反告受害者侵害隱私權。因此,我們還是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讓律師依據案情制定完整的法律對策。
「婚姻,我替你們試過了,人生的另一半如果選錯了,往後餘生,每一步都是錯。」──張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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